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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老板吸儲百億逃往香港 被通緝仍遙控內地產業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19-12-25 13:24
標題: 老板吸儲百億逃往香港 被通緝仍遙控內地產業
2009年,新中國大廈的小業主、租戶、新業主聯合維權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日前宣判:潘維曦被控不法吸取公眾存款罪,行賄罪,拒不執行判決、裁科罪等

2013年12月,因百億不法吸备案被追逃的新中國大廈原東家潘維曦被廣東警方在香港抓獲歸案,涉該案的多名犯法嫌疑人已在1999年歸案,2001年被判處無期至幾年不等徒刑,潘維曦被抓近兩年后終被提起公訴。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日前宣判:被告人潘維曦因犯不法吸取公眾存款罪,對非國家事情人員行賄罪,拒不執行判決、裁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半。潘維曦當庭暗示不平判決將上訴。

不法吸儲

所控公司不法存款27億元

潘維曦,别名潘偉明,據稱潘維曦早年曾在廣州某高校任職。記者翻閱相關公訴資料証實:1994年头,潘維曦在廣州設立廣州市國興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國興公司)、國商公司、廣州市中怡物業办理有限公司等20多家相關聯公司。1994年6月,國商公司等關聯公司參股建立廣州市匯商都会信誉社,后於1996年12月改制,並改名為廣州市都会互助銀行匯商支行,潘維曦任第一屆理事會副理事長。匯商支行建立后,即開始高息(存款利率為國家規定利率的3至5倍)吸取公眾存款,為國商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供给利用資金。判決書顯示,匯商支行從1994年10月至1998年12月,高息吸取公眾存款超過110億元,此中,國商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佔用高息存款27億余元,至1998年12月未能歸還的高息存款20億余元。

據司法審計,國商公司在1996年投資位於廣州市荔灣區十三行路1號的新中國大廈,根據1999年4月尾對國商公司的賬目資產狀況進行統計,投資到新中國大廈建設的資金中,就有138947.63萬元來源於不法吸儲。

而早在1998年末,國商公司已將大廈內部门鋪位銷售給1000多名小業主,潘維曦收取了7億多元港幣后蹤跡全無。

淪為逃犯

被指遙控指揮新中國大廈

據媒體公開報道,百億吸儲案發生后,潘維曦出走香港。2001年茵蝶, ,潘維曦被公安部列為網上通緝犯,直至2013年末才被廣東警方在香港抓妞妞,獲。據香港媒體報道,2006年,潘維曦在香港因一宗銀行詐騙案曾被判入獄21個月。出逃香港十多年的潘維曦雖人在香港,但在闻名的服裝批發城新中國大廈裡,彷佛到處都是他的影子。

1996年,新中國大廈開建,大樓位於十三行1號,43層的高度加之惹人注目标地舆位置,新中國大廈一開始就是萬眾矚目。

1999年,投資方國商公司涉事百億吸儲案,新中國大廈資金鏈斷裂淪為爛尾樓。廣州市中怡物業办理有限公司(下稱“中怡公司”)當時負責平常物督工作,並將已建成的20層樓改為大型服裝批發市場。2010年,新中國大廈三次流拍后,被金穗豐公司以9.74億元的價格拍得。但金穗豐公司在接管新中國大廈物業和办理權的過程並不順利,原物管方中怡公司與金穗豐公司沖突不斷。

據金穗豐公司早前向媒體供给的相關資料顯示,中怡公司最初的法人代表就是潘維曦。但自2001年潘維曦被通緝今后,潘維曦一向在新中國大廈办理單位的各類文件上簽字,內容触及人事任免、办理決策、財務審批等,即使到2004年中怡公司變更法人以后,也是如斯。
立提線,
記者看到,潘維曦近来的一次署全名的簽字是2007年10月12日,內容為“赞成薛伯強總經理因私請假”。

數據說案中案

潘維曦机密從新中國大廈獲益2億元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潘維曦在以其關聯公司名義自營新中國大廈國商公司物業或將涉案物業出租給同案人宋志永、陳學林、鄭永遠等場主過程中,採取與相關場主簽訂陰陽租賃合同來隱瞞實際房钱收入,和倒簽合同延長經營刻日等方法,將實際收取房钱的小部门交到執行法院指定賬戶,而房钱的大部门以“答謝金”或“长处分成”情势,由同案人溫永楷、李沙、陳文元等人替其收取。

經查明,2003年至2010年間,潘維曦從新中國大廈不法獲取國商公司物業房钱收入及轉賣經營權等长处共計人民幣3億余元。此中,部门收益用於新中國包養, 大廈外牆建設及消防革新等工程,其余2億余元其教唆溫永楷等親信通過不法途徑轉移至香港潘維曦個人賬戶或交給其本人。

自稱賄賂工商所長3萬 所長稱有9萬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08年,潘維曦在經營新中國大廈過程中,為謀取不正當长处,分三次送給廣州市工商行政办理局荔灣分局清平工商所原所長鄧志偉(另案處理)港幣3萬元。雖証人鄧志偉証實其在2006年至2008年間三次收到潘維曦賄賂款共計9萬元港幣,每次3萬元港幣。根據雙方供述中能夠互相印証的部门,本案宜就低認定被告人潘維曦行賄數額為3萬元港幣。

法庭審判

被告:否認指控全数犯法事實

在對潘維曦案的刑事判決書上,被告人潘維曦否認起訴書指控的全数犯法事實。其對於不法吸取公眾存款罪,辯解稱其對許錦龍等人“高息攬儲”的行為不知情,國商公司只是向匯商支行貸款,並且供给了足夠的典质;對於對非國家事情人員行賄罪,辯解稱許錦龍找其要280萬元是為匯商支行的屋子進行裝修,買寶馬車也是用於匯商支行的欢迎,故以上款項是告贷而非行賄;對於拒不執行判決、裁科罪,潘辯解稱相關裁判文書其沒有收到,也沒有任何人向其提過,其對執行內容不知情;對於行賄罪潘辯解稱其每一年都會給不少人紅包,但其不認識鄧志偉,鄧志偉也沒有為其供给過幫助,其是被騙才在辦案人員寫好的筆錄上簽名的。

法庭:判刑16年半並罰80萬元

對於潘維曦的辯解,法院隻認為在被告人對許錦龍的行賄案中,被告人潘維曦代表國商公司向匯商支行貸款並向時任行長許錦龍行賄資金來源於公司,也代表公司意志,所為是國商公司的长处,應認定為單位犯法,被告人潘維曦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其他辯解法院均不予採納。

2015年9月23日,海珠區人民法院正式發出刑事判決書,被告人潘維曦犯不法吸取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犯對非國家事情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犯拒不執行判決、裁科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總和為有期徒刑17年9個月,並處罰金8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

(原標題:新中國大廈原東家 被判16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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