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争议的自己,起首谈谈两边货品出厂前要先验货,货品及格才能出货这个口头协定。若是口头协定阐明了该查抄具备终极束缚性(final and binding),那末韩国买方在过后的投诉就会站不住脚了,由于货品是买方查验了一半赞成出货的。但一般来讲口头不会承诺得这么细,并且口头协定很难证实,由于韩国买朴直要向卖方索赔并提出法令举措,就不会认可曾作出过任何对他晦气的口头协定。这一来,生怕会被制止翻供(estoppel) 。不外韩国买方作出了对一半产物的出厂前查验是难以否定的究竟,若是韩国买方没有提出过任何不满的谈吐,卖方便可以极力说服仲裁庭或法院是韩国买方对该一半的货品得意。若是如今韩国买方所投诉的货品变形与破损是针对整批货,即他较早时查抄的一半产物也包含在内,卖方可以辩论制止翻供了;若是韩国买方如今投诉的货品变形与破损只是小部门,这就存在争议,说不定是在他查抄的一半产物以内。